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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号湖南城市学院工会会员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
2017-01-10 09:36  

湘城院工[2017]01号



湖南城市学院工会会员福利费管理办法

 

各分工会:

为了规范工会会员福利费管理,管好、用好福利费,充分发挥福利费在稳定队伍、凝聚人心中的作用,本着以教职工为本的理念,体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福利费开支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福利费的对象

按工会相关法律法规按期缴纳了会费的在编在职教职工。

二、校工会福利经费来源

1.校行政拨给校工会的专项福利性经费;

2.其它用于福利性的经费;

3.捐赠及其他。

三、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

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教职工集体性福利事业、节假日慰问、伤病住院与亡故吊慰以及适当补贴教职工的生活困难等方面。

四、福利费的管理

1. 福利费是用于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专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作他用,学校委托校工会管理职工福利费。

2.工会根据当年福利费收入情况,安排年度预算,确保收支平衡。

3.加强福利费开支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福利费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帐目清楚,开支合理,群众满意。

4.福利费的发放以发放日在编在职的教职工为基数。停薪留职、一年以上外借聘用或出国(境)留学、进修人员不享受学校福利待遇;已停发工资人员不享受学校福利待遇。

5.学校离退休职工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在职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

6. 新调入学校的教职工从调入之日起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调出的教职工从调出之日起停发一切福利。

五、福利费的开支项目及标准

1.重大传统节日慰问费

元旦、春节、五一节、端午节、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校工会代表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慰问。其标准根据当年福利费收入情况,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2.在职教职工困难救助费

教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造成6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因本人患重大疾病住院一次性开支自付部份超过4万元以上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职教职工,可在事发一个月内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困难补助由本人提出其书面申请,并附佐证材料,所在单位党、工组织签署意见,报校工会研究决定,每年年底前集中研究一次,并张榜公示,按照2000元至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过期申请不再受理。

3.在职教职工逝世,发给慰问金2000元。在职教职工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公、婆婆)逝世,发给慰问金500元,双职工为1000元。悼念用鞭炮、花圈费用50元至150元;工会未派车派人委托分工会前往者,补贴分工会慰问用车费,用车费按学校租车车公里费计算,最高不超过600元。

4.在职教职工患病住院由校工会或分工会组织慰问,慰问金300元(每年限一次);因工(公)负伤住院的在职教职工由校工会组织慰问,慰问金500元;生育住院(含顺产、剖宫产)享受慰问费300元

5. 在职教职工结婚由工会发给其婚车补贴费500元。

6.荣获省级以上劳模的教职工在“五一”前由校工会组织慰问,慰问金500元。

7. “三八”妇女节由校工会为学校女教职工发放200元的纪念品或慰问金,费用在专项经费中开支。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工会委员会。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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