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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2022-09-02 14:41  

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文件

湘城院党发〔202270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稿)》经202256日学校党委会讨论研究通过,并经五届一次教代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

2022610


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各类人员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听取和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通过不同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同时召开时,教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同时选举产生。代表具有教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双重身份”。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遵纪守法,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爱岗敬业,在工作岗位上做出一定成绩;

(三)热心为教职工办实事,公道正派;

(四)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较强的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各分工会根据代表条件和学校分配的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报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批后,组织教职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差额比例由各分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投票选举时,分工会的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80%。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单位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才能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确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领导、校工会与团委主要负责人、教代会所设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一般应列为当然代表候选人,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所属分工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技术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20%,青年教职工、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教代会筹备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督促;

(四)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公正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

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

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单位教职工信任。

经原选举单位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可以免除其代表资格。代表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仍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代表,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等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可按规定程序、缺额数来决定是否增补,如有增补,应向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召开时,设立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为教代会正式代表,主要由学校党政领导、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主席团设大会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席团成员成员建议名单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提出,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的职责是:

组织主持召开教代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与大会有关的问题;

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和决议、决定草案等;

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事项;

处理大会期间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根据各分工会代表人数及学校实际情况,组成若干代表团。各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各1名,任期3年或5年。正副团长在校内调动工作,不再担任代表团正副团长,空缺职位由原单位另行补选。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议程,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需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需要可邀请二级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离退休人员、民主党派人员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教代会。列席或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代会可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并报经教代会同意,也可以吸收部分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又确系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可召开代表团团长扩大会议或者代表团团长与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会议议题、方案以及主席团人员建议名单。

(二)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立案提案的建议,报校党委审定、校行政签批后,督促抓好提案的落实工作。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团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组织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或联席会议。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及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相关部门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教代会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教代会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了二级党组织且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二级教代会的性质、职权、组织规则等参照学校教代会制度实施。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修订稿经学校五届一次教代会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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