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治丧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对治丧事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在职教职工去世,由所在单位牵头、学校工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成立治丧办公室,处理相关治丧事宜。
具有正高职称或享受正处级干部待遇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去世,学校校级领导参与吊唁慰问。
二、离退休教职工去世,由离退休工作处牵头、原所在单位(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成立治丧办公室,处理相关治丧事宜。
离休干部或原正、副校级退休人员去世,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离退休工作处进行吊唁慰问。
具有正高职称或享受正处级干部待遇的退休人员去世,由分管校领导、离退休工作处进行吊唁慰问。
三、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
四、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