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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治丧管理暂行规定
2019-07-04 16:16  

为进一步做好治丧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对治丧事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在职教职工去世由所在单位牵头学校工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成立治丧办公室,处理相关治丧事宜

具有正高职称享受干部待遇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去世学校校级领导参与吊唁慰问

二、离退休教职工去世离退休工作处牵头、原所在单位(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成立治丧办公室,处理相关治丧事宜

离休干部或原正、副校级退休人员去世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离退休工作处进行吊唁慰问

具有正高职称享受处级干部待遇的退休人员去世,由分管校领导、离退休工作处进行吊唁慰问

三、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

四、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

201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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