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行政的支持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各类人员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听取和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通过不同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建立健全沟通机制。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各职能部门行使管理职权,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同时召开时,教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同时选举产生。代表具有教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双重身份”。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身份的构成,要求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明确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教师(包括教学、科研、技术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各分工会实际情况,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是否增补,可按规定程序、缺额数和代表性来决定,如有增补,应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教职工代表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教职工代表丧失代表资格或失去群众信任的,其代表资格应予撤销。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权提案和议案,并就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三)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督促。
(四)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四)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善于调查了解情况,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感召力和威望。
(五)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一人,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和教职工代表,要求教师代表占多数。
第十四条 根据各分工会代表人数及学校实际情况,组成若干代表团。各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各1名,任期3年。正副团长在校内调动工作,不再担任代表团正副团长,空缺职位由原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议程,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部门负责人(非代表)、离退休人员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教代会的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或特邀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代会可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并报经教代会同意,也可以吸收部分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又确系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可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或者代表团长与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会议议题、方案以及主席团人员建议名单。
(二)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立案提案的建议,报校党委审定、校行政签批后,抓好提案的落实工作。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团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由工会负责人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或联席会议。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及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教代会各项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教代会经费列入学校行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六章 二级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了健全学校的教代会制度,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体系,学校所属各学院(有党总支的处、馆、中心)等单位都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二级民主管理制度。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的多少,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这两种制度都属学校的二级民主管理制度或二级教代会制度;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颁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