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城院党发〔2022〕71号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试行)》经2022年5月6日学校党委会讨论研究通过,并经五届一次教代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
2022年6月10日
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精神、凝聚学校事业发展合力的重要途径。为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根据《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经提案工作组审查立案报校长审定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规范性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二章 提案工作组
第四条 提案工作组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召开教代会会议期间,提案工作组在学校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征集、整理归纳、审核、报送等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校工会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组设组长1名,组员3-5名,其成员组成单位原则上为校工会、党政办公室、党委巡察督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等,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校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学校党委审批确定,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须由工会上报校党委同意后确认。
第六条 提案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本届教代会的提案工作方案;
(二)负责提案的组织、征集、登记、审查、归纳、整理和立案等工作,并负责将提案提交承办部门办理,提案办结后统一进行公示;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及时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的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可搭建承办部门与提案人的提案沟通平台;对提案办理得不够认真或有困难的,可向校长报告,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处理或重新办理;
(四)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归纳、处理及落实情况;
(五)负责提案的回复、总结和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为便于提案的统计和处理,提案工作组一般在每次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提案有效征集期截止每次教代会会议闭幕前;教代会闭会期间,对于教职工“急难愁盼”问题,教代会代表可向校工会提出,对提出的教职工“急难愁盼”问题达到立案要求的按提案来征集与办理。
第八条 提案应由第一提案人提交给所在代表团汇总后,统一提交教代会提案工作组。
第四章 提案的要求
第九条 提案应由1名教代会正式代表提出,2名及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也可以由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有全部提案人的亲笔签名,字迹工整。
第十条 提案应包括标题(提案题目)、案由(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和依据)、建议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对策)。提案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表打印,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要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提案的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方面的问题;
2.有关学校改革、发展方面的问题;
3.有关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职工福利、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4.有关学校精神文明和清廉校园建设方面的问题;
5.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
6.有利于维护教职工整体利益的问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2.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3.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4.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反映的问题;
5.纯属个人问题;
6.与学校办学宗旨不相符合,影响学校建设发展的问题;
7.不符合学校发展现状,或当下无法解决的问题。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二条 各分工工会收到代表提案后,应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提案进行初步审理,所属党组织签署意见后送交教代会提案工作组。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组对所有提案进行逐个审查,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分类、编号,同一内容,可多案合一,给予一个提案号,并提出建议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对一案多事,以及不符合第十一条的要求者,不予立案,退回给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
2.对已办理的重复提案不予立案。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立案后,应向教代会执委会或校工会报告提案征集和立案的情况,并及时交办。交办提案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提出处理的期限和要求。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六条 已立案提案的办理程序:
(一)提案工作组根据提案内容,整理归类,报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审阅后,将提案表呈报校长审定,并由校长召集提案交办会议,将提案落实到具体承办部门承办;
(二)办理提案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并做好催办和督办工作,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提案,承办部门应主动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办理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阅后,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如提案反映事项承办部门难以解决的,由承办部门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四)提案办理要有部门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承办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落实等明确答复。对不能落实的,应向提案工作组说明原因;暂缓落实的,由提案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规定完成期限;
(五)承办部门按规定日期办理完结提案后,及时填写打印《提案办理落实表》交提案工作组。
第十七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提案承办部门要列入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向提案人解释清楚。在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当加强与提案人及有关方面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第十八条 提案承办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提案的答复工作。提案答复前必须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再在《提案办理落实表》中的“复文”栏中予以回复,提案人在收到提案办理回复后,在《提案办理落实表》上对承办部门提案办理结果给出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对复文的要求:
(一)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简要的介绍;
(二)提案所提的问题正在解决的,要告之进展情况和完成时间;
(三)提案所提的问题应该解决但限于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充分说明原因,积极争取早日解决;
(四)提案所提的问题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二十条 提案人对提案复文有不同意见时,可直接向承办部门或提案工作组反映,如属于经过努力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可提请承办部门重新办理。承办部门按程序重新办理后的复文应一式二份,一份函复提案人,一份交提案工作组存档。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组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报告校工会,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提案承办部门对于根据现有条件可以处理的提案,如发生不办理、相互推诿、拖延时间及造成提案表遗失等情况,提案工作组将在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中予以通报,或根据情况由校工会报学校党委,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落实情况作为部门年终考核及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经学校五届一次教代会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城市学院 届 次教代会暨工代会
提 案 表
所属分工会: 提案编号:
提案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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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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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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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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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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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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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议人 (签字) |
附议人1 ;附议人2 ; 附议人3 。 |
案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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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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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建 议 措 施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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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所 属 二 级 党组织 初 审 意 见 |
党组织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提案工作组审查意见 |
提案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 意见 |
经研究,确定本提案由 负责办理,请于 年 月 日前完成。 校长: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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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写提案须一事一案、一案一表。
2.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正式代表,并在姓名栏手写签名。
3.提案编号由提案工作组统一填写。
4.此表双面打印
湖南城市学院工会制
湖南城市学院 届 次教代会暨工代会
提案办理落实表
提案编号
提案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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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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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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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协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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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办 理 落 实 方 案 制 定 |
1. 承办部门办理落实方案(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2. 协办部门办理落实方案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3. 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对提案办理落实方案的审核意见 分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提 案 办 理 复 文 |
(撰写要求: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简要的介绍;提案所提的问题正在解决的,要告之进展情况和完成时间;提案所提的问题应该解决但限于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充分说明原因,积极争取早日解决;提案所提的问题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 提案人签字: 年 月 日 |
提案工作组审核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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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双面打印
湖南城市学院工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