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可在本单位统一组织下以团体方式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目前,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只能通过参加单位组织批量形式参加,不接受个人形式参加。参加步骤说明:
一、 录入人员档案资料
1.年末由各分工会组织准确填写人员档案信息,将信息电子版及纸质版盖章交第二办公楼403室,各分工会对自己分工会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把关,年中人员增加,变动不另享受当年活动。
2.新建互助金缴费申请单,确认相关信息无误后提交省总工会互助医疗代办处。提交代办处后,缴费申请单中的数据无法再进行修改。
二、办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所需材料
参加人申请补助时,须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单位工会专人统一办理。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不接受个人申请。申请办理补助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省总帮扶中心职工医疗互助管理系统填报的补助金申请单(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2.住院医药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后退还本人);
3.住院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后退还本人);
4.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账号复印件(注明开户银行支行);
5.医院疾病诊断书、出入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后退还本人);
6.参加人身故的须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丧葬火化证明的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户口本或结婚证)及受益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7.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须另外提供统筹地医保部门证明。
8.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办理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
互助活动责任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医保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等报销后,对剩下的自负部分(主要指“部分政策自负”、 “医保统筹段自负”,不包括“完全政策自负”、“起付线”和“转外费用”),采取分段计算法,按以下比例核算累加互助活动补助金:
1.5000元(含 5000元)以下部分补助 40%,补助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补助;
2.5001 元——10000 元的部分补助 45%;
3.10001 元——20000 元的部分补助 50%;
4.20001 元——30000 元的部分补助 55%;
5.30001 元以上的部分补助 60%。
在一个互助活动有效期内,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申请补助金额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困难职工在互助期内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 6 万元,非困难职工在互助期内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 5 万元。不得将一次住院费用分解成若干次住院费用,分别申请补助金。也不得将若干次住院费用合并成一次住院费用申请补助金。符合互助活动补助申请条件的参加人应在本地当期实施方案规定的截止时限前申请互助补助,超过截止时限未申请的,不再受理。
四、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报销期限及到账情况
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保障项目的职工因病出院后,需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医疗费专用收据或结算凭证之日起90日内申请办理医疗补助。互助医疗补助应在互助期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者,其互助权利终止。单位工会每月10日至20日在接到参加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资料及时上报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在接到相关材料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终结并支付互助补助金(女职工特殊疾病除外,以集中评审时间为准。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作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项目之一单独运行。保障病种为本年度诊断的原发性乳腺癌、子宫 内膜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六种,不包括原位癌。已患上述疾病的女职工不再参加特殊疾病保障活动)。
五、活动有效性及联系方式
在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人调离本单位或身故等自然减员的,互助活动责任终止。互助活动期满,当期互助责任即行终止。
联系电话:0737-6111015